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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氏兄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任靓诉王必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氏兄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王必卿,任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氏兄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M196。法定代表人:任靓,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必卿,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审被告:任靓,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上诉人任氏兄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4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任氏兄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诉人所在地是在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