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恢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阳与被申请执行人麦晓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阳,麦晓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766号申请执行人:向阳,男,1970年10月5日生。被执行人:麦晓轩,女,1973年7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向阳与麦晓轩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终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麦晓轩名下的银行存款118201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