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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蒙与卢朝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蒙,卢朝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113号原告吴蒙,男,苗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魏晓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德朋,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朝权,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吉首市,委托代理人赵小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朋、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相关情况吴蒙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支付宝向卢朝权转款20000元,该款备注为借款。吴蒙主张上述20000元系借款,因双方系老乡关系,出于信任未让卢朝权出具借条。卢朝权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述20000元实际上是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及网站顾问协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1115号判决已对该款进行过查实,认定该款是履行网站的合同款。另查,吴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纽高新电子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纽高新公司)起诉卢朝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21115号。在该案中,双方确认吴蒙于2015年11月25日通过支付宝向卢朝权转款20000元,纽高新公司主张该款系吴蒙出借给卢朝权的款项,卢朝权主张该款系纽高新公司支付的网站顾问费及网站定金。(2016)粤0306民初21115号判决书未认定上述20000元系合同款,亦未对该20000元做出处理。现该判决已生效。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蒙向卢朝权转款的20000元是否为借款。本院认为,该款系吴蒙个人转款给卢朝权,转款时注明为借款,(2016)粤0306民初21115号案件系纽高新公司与卢朝权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在该案中,未认定吴蒙向卢朝权转款的20000元系合同款,亦未对该20000元做出处理,故本院认定该款系吴蒙向卢朝权出借的款项,吴蒙请求卢朝权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朝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吴蒙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原告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孟祥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