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47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2003年,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曾某(陈某某之母),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盐井街28号。法定代表人:谭静,董事长。被告:谭静,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范 鸿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