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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8民初1476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2003年,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代理人:曾某(陈某某之母),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21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盐井街28号。法定代表人:谭静,董事长。被告:谭静,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兴文县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利冬审判员  范 鸿审判员  杨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