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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益成与赵关红、林志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成,赵关红,林志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410号原告:周益成,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敦安,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关红,男,197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林志珍(系被告赵关红妻子),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周益成与被告赵关红、林志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益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敦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关红、林志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益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款55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周益成于2015年带两人在被告赵关红承包的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5000元,经催要未能支付。被告林志珍系被告赵关红妻子,其对于被告赵关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赵关红出具的欠条一张,拟证明欠款事实被告赵关红、林志珍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关红与被告林志珍系夫妻关系。2015年原告周益成带工人在被告赵关红工地干活,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5000元,被告赵关红出具欠条一张,经催要未能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益成给被告赵关红工地干活,结算后被告赵关红欠原告工资款55000元,事实清楚,原告举证的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赵关红支付拖欠的工资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志珍与被告赵关红系夫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林志珍应共同清偿债务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关红、林志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益成工资款55000元。上述给付内容,如被告赵关红、林志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赵关红、林志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万永忠审判员  赵曾行陪审员  姜爱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