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财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文天琼与青成建、四川成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天琼,青成建,四川成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财保4126号申请人:文天琼,女,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兴国,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成建,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号。被申请人:四川成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廖娜。文天琼与青成建、四川成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天琼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成建、四川成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限额11000000元。担保人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区子云西街1号“凯泰.欧城”×栋×层×号、×层×号、×层×商业用房(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43号,产权面积1759.59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天琼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区子云西街1号“凯泰.欧城”×栋×层×号、×层×号、×层×商业用房(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43号,产权面积1759.59平方米)。二、查封、扣押、冻结青成建、四川成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0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100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