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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谢国希、徐明琴非法持有毒品曾刚、陈强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希,徐明琴,曾刚,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国希,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于南充市高坪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辩护人冯林、鲜正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明琴,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芝麻镇高原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曾刚,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辉景镇毛坝子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朝彬,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强,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大林镇昌宫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刚、陈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曾刚、陈强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南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房间内有人可能涉嫌贩毒。2016年5月27日16时许,民警在该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谢国希,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鉴定:当场从被告人谢国希身上挡获的毒品冰毒净重99.08克。后民警进入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租住的顺庆区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房中,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明琴,并在家中查获各类毒品总计559.54克,其中包括被告人徐明琴所有的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内有各类毒品29.56克。从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后民警在南充市顺庆区湖州路南门新城小区二期3幢2单元4楼6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曾刚、陈强及吸毒人员蒲某1,并从房间内挡获疑似毒品5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鉴定:该5袋疑似毒品共净重16.5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谢国希和徐明琴将自己租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湖州路南门新城小区二期3幢2单元4楼6号房间交与被告人曾刚和陈强居住。2016年5月25日左右,吸毒人员蒲某1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曾刚联系向其求购100元的冰毒,双方约定在南门新城小区附近交易,后被告人曾刚指使被告人陈强将100元的冰毒带至约定地点卖与蒲某1,完成交易。次日吸毒人员蒲某1为帮其朋友谯某1购买200元的冰毒,电话联系被告人曾刚,并约定由陈强将200元的冰毒送往顺庆区北大会所交给蒲某1、谯某1,完成交易后,蒲某1用微信给陈强转款180元,另20元作为车费扣减。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应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刚、陈强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国希对其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对从谢国希家中一女士黑色挎包里搜出的毒品不应认定为谢国希所持有。被告人徐明琴辩解只有黑色挎包内的毒品是自己的,出租房内的其他毒品自己不清楚是谁的。被告人曾刚辩解自己没有向蒲某1贩卖毒品,只是请他吃了一次,没有收钱。其辩护人提出对从曾刚住处搜出的毒品没有异议,对吸毒人员蒲某1的陈述持有异议。被告人陈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自己只是协从犯,对房间里搜出的毒品自己不知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于2016年5月20日共同租住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房,同时将自己之前租住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湖州路南门新城小区二期3幢2单元4楼6号房间交与被告人曾刚和陈强居住。南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因在工作中发现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房间内有人可能涉嫌贩毒。于2016年5月27日16时许,民警在该小区门口将被告人谢国希抓获,并当场从谢国希身上裤包内查获两包疑似毒品。后民警进入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租住的顺庆区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房中,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明琴,并在二被告人租住的房中查获各类毒品总计559.54克,其中包括被告人徐明琴所有的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包内有各类毒品29.56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鉴定:从谢国希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99.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谢国希、徐明琴住处查获的毒品净重559.54克(含徐明琴所有的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包内有各类毒品29.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同日,民警又在南充市顺庆区湖州路南门新城小区二期3幢2单元4楼6号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曾刚、陈强及吸毒人员蒲某1,并从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5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和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鉴定:该5袋疑似毒品净重16.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时查明,2016年5月25日左右,吸毒人员蒲某1为帮其朋友谯某1购买200元的冰毒,电话联系被告人曾刚,并约定由陈强将200元的冰毒送往顺庆区北大会所卖与蒲某1、谯某1,完成交易后,蒲某1用微信给陈强转款180元,另20元作为车费扣减。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及其他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南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6年5月27日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和顺庆区湖州路南门新城小区二期贩卖冰毒,遂将嫌疑人谢国希、徐明琴、曾刚、陈强及吸毒人员蒲某1抓获,并从嫌疑人身上及住处搜出毒品数百克。2、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曾刚、陈强的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曾刚、陈强均于2016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辨认出本案嫌疑人曾刚就是老幺,陈强就是强娃;曾刚辨认出谢国希给其送毒品过来用的圆筒形盒子,辨认出徐明琴平时背的黑色挎包(公安民警于2016年5月27日在徐明琴租住的房间内,从该挎包内搜出冰毒及麻古,共计重29.56克);辨认出谢国希和徐明琴就是让自己帮其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并辨认出陈强是与自己一起居住的人;陈强辨认出谢国希给其送毒品过来用的圆筒形盒子,陈强辨认出徐明琴平时背的黑色挎包(与曾刚辨认的一致);陈强辨认出徐明琴就是曾经给曾刚提供毒品的容姐,谢国希就是曾经给曾刚提供毒品的谢哥,并辨认出曾刚就是自己的同学,自己经常帮助曾刚销售毒品和吸食毒品。吸毒人员蒲某1辨认出自己曾在幺娃和强娃处买过毒品,幺娃就是曾刚,强娃就是陈强,容姐就是徐明琴。证人胡某1辨认出徐明琴就是与其签订租房合同的人,谢国希就是与徐明琴一起来签合同的人。5、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陈强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其结果呈阳性;对被告人曾刚进行甲基苯丙胺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其结果呈阳性。6、吸毒人员蒲某1与曾刚、陈强手机在案发期间的通话记录。7、胡某1提供的住房租赁协议,证实胡某1与徐明琴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徐明琴租住胡某1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房屋的租房协议。8、搜查笔录及毒品称重记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谢国希及徐明琴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住处进行搜查的情况,并对搜出的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及扣押的记录;对曾刚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湖州路南门新城小区二期3幢2单元4楼6号房间进行搜查的情况,并对搜出的毒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的记录。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和南充市顺庆区湖州路南门新城小区二期3幢2单元4楼6号进行现场勘验情况。10、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和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5月27日从谢国希裤包内查获的疑似毒品两包,共净重99.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5月27日从谢国希和徐明琴租住的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住处查获各类疑似毒品,共净重559.54克,其中包括徐明琴所有的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内有各类毒品29.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6年5月27日从曾刚、陈强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湖州路南门新城小区二期3幢2单元4楼6号住处内查获疑似毒品,共净重16.5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吸毒人员蒲某1提供微信向陈强转账的手机照片和蒲某1与曾刚的手机在案发期间的通话记录,证实蒲某1从曾刚、陈强处购买毒品后转账支付,以及通话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1的陈述,证实自己在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二段筑韵丽都花园2幢2单元1楼1号有一套住房,在2016年5月20日就出租出去了,当时是一男一女来的,男的叫谢国希,女的叫徐明琴,租房合同是女的签的,租期半年,租金6000元。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谢国希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7日17时左右,自己刚从筑韵丽都花园小区家中出来,就被民警抓了,当场从自己身上搜出两袋冰毒。随后民警带自己回到小区住处,在住处挡获徐明琴,民警对自己与徐明琴共同租住的房间进行了搜查,现场搜查出主卧室电脑桌下吸毒工具一套,电脑桌上有冰毒一袋(现场称重1.29克)、红色药丸状麻古4粒(现场称重0.4克)、锡箔纸若干;从窗台边支架查获徐明琴的黑色挎包一个,内装有用铁观音茶叶外包装袋包装的冰毒4袋(现场称重分别重为1.36克、5.46克、5.43克、5.43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6袋(现场称重分别为1.19克、1.21克、1.23克、1.23克、1.25克、1.19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k粉1袋(现场称重1.16克),红色麻古79粒(现场称重7.98克);在主卧室左床头柜上的玉溪烟盒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麻古76粒(现场称重8.21克);在衣柜中查获红色长城葡萄酒包装盒一个,内装有麻古39粒(现场称重4.67克)、棕色钱包一个,内有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毒品k粉1袋(现场称重22.58克),在主卧室衣柜中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裹,最外面用透明保鲜膜包裹的冰毒1大袋(现场称重51.83克),从主卧室衣柜抽屉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外面用白色卫生纸包裹,最外面用透明保鲜膜包裹的毒品9大袋(现场称重51.79克、51.98克、51.95克、51.96克、51.86克、52克、51.80克、51.81克、51.88克),还从衣柜中查获各式包装袋若干。自己与徐明琴现住租住的房子是徐明琴租的,自己给的租金,之前租的房子就转租给老幺他们在住。自己与徐明琴一直住在一起的,徐明琴黑色挎包内的冰毒是她从自己(谢国希)放的大袋毒品里面拿出来的,最开始徐明琴并不知道家中放有这么多毒品,在被抓的头天晚上,因为徐明琴在自己(谢国希)这里偷偷地拿毒品往外送,我们就吵了架,自己(谢国希)就将所有毒品拿出来说气话喊徐明琴要送就将所有毒品都送了,所以徐明琴就知道家里有这么多毒品了。2、被告人徐明琴的供述,证实自己于2016年5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在与谢国希所租住的筑韵丽都花园小区的租房内被抓获。当时民警带着谢国希进入房间,民警从谢国希身上收了两袋毒品,现场称重为52.03克、52.04克,后来民警又对我们租住的房间进行了搜查,在房间卧室内搜出大量冰毒和麻古,这些毒品都现场称了重的,有记录,其中装有毒品的黑色女士挎包不是自己的,里面的毒品也不清楚是谁的。自己与谢国希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一直住在一起,先租住的南门新城二期,后来又租住在现住的筑韵丽都小区,是自己(徐明琴)签的租房协议,钱是谢国希给的,所租的房屋只有自己与谢国希在住。自己要吸食毒品,所吸食的毒品都是谢国希拿回来的,然后我们一起吸食。被告人徐明琴在庭上辩称,黑色挎包是自己的,里面的毒品也是自己的,因为自己要吸食毒品,毒品是一个朋友送给自己吸食的。3、被告人曾刚的供述,证实自己认识徐明琴有三年了,后来通过徐明琴又认识了谢国希。今年2月份,谢国希就让自己帮他贩毒,并将毒品拿到自己住的租房内,说如果有人要买就让自己送过去。然后自己就帮谢国希送了几次毒品,是谢国希打电话给自己,自己就按照谢国希交代的将毒品送到指定地点,有时要收钱,有时是谢国希自己收钱。每次毒品要卖完了谢国希就又会拿点过来放在自己的租房内。2016年5月23日谢国希就让自己搬到南门新城二期去住直到被抓,陈强与自己是同学,他在南充没有住处,自己就喊陈强与自己一起住在南门新城。谢国希有时喊自己送毒品,自己不空的话就叫陈强去送。住这几天自己还帮谢国希送过毒品的。被抓这天警察从自己的房间里搜出的十多克冰毒也是谢国希拿来的,其中一包大的冰毒是用铁观音茶叶的外包装装的,包装袋内装的是毒品重约5克左右,另外的毒品都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谢国希将装有毒品的圆盒子拿来时,自己与陈强,还有徐明琴都在场。自己还向蒲某1卖过几次毒品,其中有两次蒲某1找自己买毒品,自己就叫陈强去送的,其中一次送到南门新城小区楼下,送的100元0.5克冰毒,后来陈强拿了80元上来,说蒲某1欠20元;另一次蒲某1找自己买200元1克冰毒,说送到北大会所,自己又叫陈强去送的,后来蒲某1通过微信支付给陈强180元。4、被告人陈强的供述,证实自己在南充期间一直与曾刚住在一起,大约三、四天前,自己与曾刚搬到南门新城2区3栋来住的,这房子是曾刚租住的。自己要吸食冰毒,冰毒是曾刚的,一直放在租房的客厅玻璃桌子下面,冰毒是用一个长方形的纸盒子装的,里面大约有10克左右的冰毒。大约几天前,自己回到租房里,曾刚在睡觉,曾刚在客厅桌子上放了一个白色塑料袋,里面装有大约5克左右的冰毒,旁边有玻璃水壶、锡箔纸,看见这个就知道曾刚刚吸食完冰毒,所以自己就也拿了一分左右的冰毒来吸食。在自己与曾刚同住的这几天,就是住进南门新城后的第二天或第三天,曾刚还叫自己给蒲某1送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送到楼下,送的100元的冰毒,蒲某1只给了80元,说欠20元;第二次是送到北大会所,送的200元的,蒲某1收到冰毒后就交给一个女子了,女子给了蒲某1200元,蒲某1只给自己通过微信转了180元,说扣20元车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非法持有毒品,其中被告人谢国希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58.62克,被告人徐明琴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59.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刚、陈强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刚、陈强犯贩卖毒品罪(向蒲某1、谯某1贩卖毒品)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刚、陈强于2016年5月25日左右向吸毒人员蒲某1贩卖价值100元冰毒的事实,合议庭认为虽然曾刚、陈强对该事实曾有供述,但侦查机关所收集的吸毒人员蒲某1证词中没有告知其作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且侦查机关事后没有进行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收集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该次贩卖毒品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印证,没有形成锁链,不予认定;对指控曾刚、陈强向蒲某1、谯某1贩卖200元毒品的事实,除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外,还有蒲某1向公安机关出示的其向二被告人购毒后转账的照片予以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曾刚、陈强对所租住的房间里存放有16.54克冰毒的事实明知,且有贩卖行为,因此被查获的该16.54克冰毒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关于对从谢国希及徐明琴租房中所搜出的毒品系谁持有问题,即黑色女士挎包中的毒品系谁所有,徐明琴是否应对房间内搜出的其他毒品承担非法持有的刑事责任。合议庭认为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丽都花园小区2幢2单元101号房系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二人共同租住至案发,二人对租房内的财物均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二被告人长期吸食毒品,熟知毒品的形状特征,认定被告人徐明琴应当明知该房间内存放有毒品,不但有谢国希的供述印证,并且租房内存放的毒品及吸毒工具均是散乱摆放,即便是放在衣柜中的毒品也不是其他人故意藏匿,故应当认定徐明琴明知,并对从房间内搜出的毒品承担非法持有的刑事责任;至于毒品系谁所有,如何得来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被告人谢国希、徐明琴均应对从租房内所搜出的全部毒品承担法律责任,对被告人谢国希辩护人关于徐明琴挎包内的毒品不应认定谢国希所有和被告人徐明琴不清楚房间里有毒品的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曾刚辩解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不属实,合议庭认为其辩解没有证据证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不予采纳。在被告人曾刚、陈强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刚其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国希、陈强认罪态度较好,徐明琴对部分事实认罪,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在共同犯罪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国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明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曾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四、被告人陈强犯非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五、侦查机关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文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