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聂延良、魏振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延良,魏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70号申请执行人聂延良,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魏振兵,男,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聂延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