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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注根与吴飞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注根,吴飞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117号原告:徐注根,居民。被告:吴飞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注根与被告吴飞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注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8元,减半收取24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晴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