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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巫运镇与金学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运镇,金学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175号原告:巫运镇,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金学群,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运镇诉被告金学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运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