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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文彬与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彬,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487号原告:刘文彬,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涛,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原告刘文彬与被告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文彬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彬享有撤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文彬负担。审判员  陈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