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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丽娜、邓小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娜,邓小明,潘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娜,女,1956年5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邓小明,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潘雯,女,1979年8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丽娜与被执行人邓小明、潘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6)浙0723民特437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丽娜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小明、潘雯支付执行款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7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丽娜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