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执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7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公路5008弄195号1幢2楼。法定代表人:程青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创新工业园创新路。法定代表人:张淑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查扣。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另案中,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公司厂房系向他人租赁。因拖欠工人工资,本院对该公司尚存的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项用于支付结欠的工人工资,分配比例为17.34%,工人工资未能完全清偿。另查,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能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48217.81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