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宇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王六艺,王雅仙,陈强,王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213-1。负责人:张清和。被执行人: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五路,组织机构代码:14620848-8。法定代表人:王六艺。被执行人: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611584-7。法定代表人:王荣庆。被执行人:绍兴宇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381598-7。法定代表人:蒋建山。被执行人: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区上虞经济开发区舜江西路72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5050-3。法定代表人:王六艺。被执行人:王六艺,男,1944年9月2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雅仙,女,1947年3月13日出生,住上虞区。被执行人:陈强,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月青,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59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宇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王六艺、王雅仙、陈强、王月青在(2017)浙06执31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上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宇乐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虞乐集团有限公司、王六艺、王雅仙、陈强、王月青银行存款14357768.1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