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定伟与徐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定伟,徐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定伟,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键,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上诉人徐定伟因与被上诉人徐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定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定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上诉人徐定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