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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伟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伟,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伟犯盗窃、抢劫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5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高伟在高阳县城宏润公司对过“薇薇”超市内,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云烟牌香烟五条、苏烟牌香烟三条、玉溪牌香烟三条,共价值4010元。2、2016年3月9日0时许,被告人高伟在高阳县西河村南“双某”超市内,盗窃现金4000余元,软中华牌香烟三条、硬中华牌香烟一条、紫盒云烟牌香烟三条、一品黑红盒黄山牌香烟三条、白红盒利群牌香烟三条,百年赖茅牌白瓷瓶白酒二瓶、正宗百年赖茅牌白酒三瓶、红米牌手机一部,总价值3872元。3、2016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高伟在高阳县西河村南“双某”超市内,盗窃1111元现金时被发现并暴力抗拒抓捕。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高伟的行为构成盗窃、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高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辩称其盗窃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红塔山香烟五条,未盗窃其他物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辩称其没有盗窃红米手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高伟在高阳县城宏润公司对过“薇薇”超市内,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色红塔山牌香烟五条,鉴定价值192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伟供述,2015年过完建军节的一天晚上其在高阳县宏润公司对过的“薇薇”超市偷过一次。晚上12点多钟其走着到宏润公司对过的“薇薇”超市。超市的门是白色塑钢的,用一个门钓了加一个弹簧锁锁着,其把门吊了的挂钩的一边弄脱钩进去了。当时其在一进门右边的柜台里找到了七条白塔香烟,其用六个核桃的纸袋子装的,只能盛下五条,其就放下了两条,剩下的两条扔在了柜台上。其在桌子上看到一个黑色的笔记本电脑,其用六个核桃的纸袋子装上,拿走了。其不认识笔记本电脑上面有几个英文字母。后来其将电脑卖到保定农大那边一个叫老四的人了,顶了大概200多元的饭钱。偷来的烟其自己抽了。2、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薇薇超市是其家开的。2015年8月2日晚上10点多钟,其锁门出的超市。2015年8月3号上午7点多钟发现被盗。其超市是三道门,其走时用门吊了上的弹簧锁锁上最外面的铝合金,卷帘门锁上,塑钢门用门吊了上的弹簧锁锁上。其早上发现被盗,铝合金门和塑钢门都是把门吊了的挂钩撬脱了,铝合金的卷帘门撬出了槽。被盗物品中有一台联想牌电脑。3、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实五条白色“红塔山”牌香烟在基准日2016年8月2日的一般市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25元。联想电脑一台鉴定价格为1600元。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被告人高伟辨认出“薇薇”超市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二)2016年3月9日0时许,被告人高伟在高阳县西河村南“双某”超市内,盗窃现金4000元,软中华牌香烟三条、硬中华牌香烟一条、紫盒云烟牌香烟三条、一品黑红盒黄山牌香烟三条、白红盒利群牌香烟三条,百年赖茅牌白瓷瓶白酒二瓶、正宗百年赖茅牌白酒三瓶,经鉴定烟酒价值为361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伟供述,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其坐车到高阳。晚上12点多时,其看到路边上有一个超市(后来知道叫“双某”超市),其把那个超市的卷帘门的左边扒出了槽,当时就有一个能进人的豁口,其就钻进去了。其先翻的超市进门右边的柜台,拿了柜台里面的十几条烟,用超市里盛饮料的纸袋子装了两袋,其在超市北边的柜台里找到一大摞用皮筋扎好的零钱纸币,有二寸多厚,还有硬币,其就都装兜里了,其还用纸袋装了五瓶酒,应该是赖茅白瓷瓶的。后其在野地待了一晚。第二天上午,其去旁边村里一个超市,把烟卖给了看超市的一个60多岁的老头,卖了700元。剩下的酒其就坐车拿回厂里和工友喝了。2、被害人季某1陈述,2016年3月9日上午8时许,其发现双某超市被盗了。超市的卷帘门东侧被掰开了。其调监控发现一年轻男子从西面货架上拿了烟,去东面货架上拿了5瓶酒,又到柜台上拿了零钱四千元左右。其就报警了。经过清点,发现其具体丢了三条软中华香烟,一条硬中华香烟,三条紫云烟,三条利群烟元,三条黄山烟。五瓶赖茅酒。人民币四千元左右。被盗的纸币有一元的,五元的,十元的,二十元面值的,硬币都是一元面值的。3、证人梁某证言,证实其知道传唤其来派出所时因为有个盗窃的嫌疑人指认在其这卖烟。其不认识这个人,2016年这个人没有在其处销售过香烟。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视频一张,证实被告人高伟实施盗窃的过程。5、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明细表,证实经鉴定,双某超市被盗烟酒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612元。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被告人高伟辨认出双某超市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三)2016年9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高伟在高阳县西河村南“双某”超市内,盗窃1111元现金时被发现并暴力抗拒抓捕。该笔现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伟供述,2016年9月22日下午4点多钟,其坐客车来到高阳县。在县城玩了会儿,其走着去了双某超市。晚上11点多钟,其看到超市西边有一个铁皮的木头门,门里面插着,其硬推开进去了。其直接在柜台上次放钱的那找的钱装在了包里,其往外走时看到一个男的拿着一根钢管进来了,其从地上拿了一块砖想扔这个男的,这个男的就跑出去了。派出所的来后,其就躲到了超市库房里面,其又拿了超市里一把铁锨,用铁锨把门推开其就跑出去了,用铁锨划拉,后扔了铁锨其就跑了。后来被派出所的追上抓到了。其拿砖和铁锨是怕抓住其。2、被害人季某1陈述,2016年9月23日凌晨1时10分许,其在手机监控里发现有一个人在其家超市偷东西,其就报警了。民警赶到后,其和派出所的民警就在超市里找,后在超市的库房里发现了偷东西的人。当时派出所的民警说别动,这个小偷手里拿着砖威胁让其和出警人员出去,其和出警人员就到门外来了,出警人员在门口堵着小偷,其就叫人去了。等其回来,见那名小偷举着一把铁锨冲出来了,其和民警就追,一直追到了西河村。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抓到那个小偷了。超市里丢了一千元左右的零钱,具体数目不清楚。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视频一张,证实被告人高伟实施盗窃的过程。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被告人高伟辨认出双某超市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6、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高阳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高伟持有的人民币1111元,并将该1111元发还被害人季某1。7、高阳县公安局晋庄派出所出警经过,高阳县公安局晋庄派出所证实在抓捕高伟的过程中,高伟用砖头与出警人员对峙,经多次警告,高伟仍拿铁锹撞开门并向出警民警挥舞后逃跑的经过。8、证明一份,高阳县公安局晋庄派出所证实其所民警于2016年9月23日将高伟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高伟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伟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高伟盗窃云烟牌香烟五条、苏烟牌香烟三条、玉溪牌香烟三条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高伟盗窃红米手机一部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伟退赔被害人张艳江人民币1925元,退赔被害人季双龙人民币76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章明审判员  陈洪强审判员  郑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希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