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501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胜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黄胜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保25号申请人: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72215385G。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团结路297号2号楼。负责人:尹芝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胜泽,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四团。申请人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胜泽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区政府后巷一汽配家属院烟草楼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胜泽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区政府后巷一汽配家属院烟草楼的房屋查封。案件申请费1850元,由申请人博乐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子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亮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