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刑更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骆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460号罪犯骆某某,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粤0104刑初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骆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骆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7次;2017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骆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骆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