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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忠平、魏美琴与韩卫东、杜红良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忠平,魏美琴,韩卫东,杜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财保85号申请人:高忠平,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申请人:魏美琴,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神木镇。被申请人:韩卫东,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藳城市人,住河北省藳城市南孟镇。被申请人:杜红良,男,汉族,河北省藳城市人,住河北省藳城市。申请人高忠平、魏美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卫东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杜红良名下的冀AT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ZS**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2万元。担保人杨秀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陕K**156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杜红良所有的冀ATK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AZS**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两年。二、将担保人杨秀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陕K**156号“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高忠平、魏美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