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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泽新妨害公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泽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882号罪犯陈泽新,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现在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浙05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14日留浙江省���清县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陈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新减去有期徒刑七日(刑期至2017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