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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白城帮与敖尔金毕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帮,敖尔金毕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27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城帮,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敖尔金毕乐,女,蒙古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31号满洲里金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敖尔金毕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57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5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59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城帮同意被执行人敖尔金毕乐用本案第三人特木尔巴特尔名下登记的的位××旗号车库以物抵债折抵本案全部执行款59000元,申请执行人白城邦将车库价值超出执行款部分30000元,返还给被执行人敖尔金毕乐,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