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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谷英军与罗霞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英军,罗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634号申请人(原审被告)谷英军,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谢海,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霞,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罗霞与被告谷英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35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渝01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谷英军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7)渝05民终3994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申请人(原审被告)谷英军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审被告)谷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原审被告)谷英军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