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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雪林、曹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林,曹春杰,盛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雪林,女,194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曹春杰,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盛燕凤,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李雪林与曹春杰、盛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曹春杰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盛燕凤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曹春杰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曹春杰自动履行1555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5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5550元,未执结标的为3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雪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凤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