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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常万林与雅安市名山区春尖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万林,雅安市名山区春尖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常万林,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春尖茶厂,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负责人赵世刚,系该厂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名山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常万林申请执行雅安市名山区春尖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春尖茶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常万林茶叶余款131869.4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