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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金玉与王显峰、葛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玉,王显峰,葛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036号原告郭金玉,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显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葛美丽,女,汉族,1984年2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王显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玉与被告王显峰、葛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玉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郭金玉负担。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