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金玉与王显峰、葛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玉,王显峰,葛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036号原告郭金玉,男,汉族,1978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显峰,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葛美丽,女,汉族,1984年2月9日生,住址同上,系王显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玉与被告王显峰、葛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金玉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玉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郭金玉负担。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