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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卫海与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海,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952号原告:李卫海,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消防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高丰轮,总经理。原告李卫海与被告东营市佳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卫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卫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