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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董彦利与王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彦利,王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73号原告:董彦利,女,生于1986年4月19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书成,男,生于1982年6月23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彦利与被告王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彦利撤回起诉。董彦利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彦利负担,退回董彦利625元。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