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董彦利与王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彦利,王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473号原告:董彦利,女,生于1986年4月19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书成,男,生于1982年6月23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彦利与被告王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彦利撤回起诉。董彦利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彦利负担,退回董彦利625元。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