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朱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高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曦,高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454号原告:朱曦,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高猛,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10号。负责人:李林。原告朱曦与被告高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朱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曦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曦负担。审判员 彭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