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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盖志伟诉张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志伟,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958号申请执行人盖志伟,男,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齐炳华,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大庆市。原告盖志伟诉被告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盖志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盖志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