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洪艳,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40号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永丹。被告:邹洪艳。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