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鑫隆小额与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伟,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66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刚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丁立民(2014)翁法执字第10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志刚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丁立民(2014)翁法执字第10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执行款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月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