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蔡道、麦见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道,麦见玲,田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道,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林权,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见玲,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田桂花,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电白县,上诉人蔡道因与被上诉人麦见玲及原审被告田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1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蔡道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无效,佛山市禅城区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且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保证书》约定“本保证和借款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麦见玲存折复印件及银行卡存款凭条复印件,可证明涉案借款交付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佛山市禅城区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涉案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