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黎某养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养,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怀集县。2013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5日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东省怀集县看守所。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养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养窜到怀集县冷坑镇圩镇邮政街麦香坊面包店,将李某3花放在外套大衣口袋内的0PP0R9手机窃走,被窃走手机的手机套夹有一张面额一百元的人民币。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扒窃的0PP0R9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元。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黎某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黎某养的行为属扒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养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养窜到怀集县冷坑镇圩镇邮政街麦香坊面包店,将李某3花放在外套大衣口袋内的0PP0R9手机窃走,被窃走手机的手机套夹有一张面额一百元的人民币。被告人黎某养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抓获,随后,公安民警扣押了被窃的手机。同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窃的手机及钱款人民币一百元发还给失主李某3花。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扒窃的0PP0R9手机价值人民币19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3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郭某1、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怀价认[2017]G-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黎某养曾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黎某养的经过,被告人黎某养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黎某养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养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黎某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窃的钱物已发还给失主,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黎某养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