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石博星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博星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863号之一申请人:黄石博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胜阳港23-2104号。法定代表人:雷火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盐店街1号。法定代表人:朱纯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赤湖产业区。法定代表人:熊迎春,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博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石博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雷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街办沿湖路346号房屋(房产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雷明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街办沿湖路346号房屋(房产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