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朱佳宝、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佳宝,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武夷山民用航空站,元翔(武夷山)机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佳宝,男,199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法定代理人:朱某(系朱佳宝父亲),男,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林某(系朱佳宝母亲),女,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新,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住所地武夷山市狮子排。法定代表人:裴晓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福(系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副校长),男,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澜,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武夷山民用航空站,住所地武夷山市机场。法定代表人:吴普通,站长。原审第三人:元翔(武夷山)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机场。法定代表人:王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勋(系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男,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福(系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男,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朱佳宝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武夷山中华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华职校”)、第三人武夷山民用航空站(以下简称“航空站”)、元翔(武夷山)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翔武夷山机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佳宝的法定代理人朱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新,被上诉人中华职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兴福、彭澜,第三人航空站和元翔武夷山机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勋、张建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佳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建英审 判 员 苏 琦代理审判员 张钰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