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宁夏金秒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曹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金秒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曹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民初1152号原告:宁夏金秒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董永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查贵、常风杰,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军,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宁夏金秒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金秒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查贵、常凤杰,被告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执行银川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银劳人仲【2016】1461号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内容;2.被告赔偿因突然离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3.被告违反公司规定和《保密协议》,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4.被告违反原告公司规定及《保密协议》,返还原告已发放的奖金5277元,取消被告参与其他项目奖金的发放资格;5.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泄密带来的经济损失14000元;6.被告就泄密行为登报道歉说明。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业已经银川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并作出银劳仲字【2016】1461号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部分认定事实错误,被告2015年入职后,不愿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考察原告公司半年多后,回复公司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和被告签订了为其三年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2016年9月12日、13日古尔邦节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即使属于法定节假日,原告也已经将其加班工资发至被告工资里。被告入职以来请假时间可以冲抵年休假,原告不应为被告发放年休假差额。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但被告中途毁约,未按照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就于2016年11月21日突然离职,而且当时原告后期部门正处于繁忙时期,后期一直由被告一个人负责,被告的突然离职,造成项目拖滞无法按时交付客户,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仅宁夏立思辰银山教育产业有限公司就通知原告因未及时交付而拒付30000元项目款,被告作为项目的后期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影视后期工作,影视后期属于原告核心部门,设计到原告的商业机密,公司的影视作品最终都是由后期部门输出,有鉴于此,被告刚入职时原告就对他说明此岗位的重要性,并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被告在职期间私自将原告给客户制作的宣传片未成品输出成品并拷贝外出,并将成品以个人作品形式发布到腾讯互联网上,给原告和客户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客户现已经投诉到原告处,因客户宣传的项目没有开业还处于保密阶段,现在发布到网上造成客户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泄露,客户要求原告查清此事给予说法,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原告和腾讯视频联系要求提供上传视频的真实的具体身份信息资料,后被告知其将”在接到法院调查函时自会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回函”。被告违反保密协议,应赔偿原告违约金5000元,返还原告已经发放的奖金5277元,取消被告参与其他项目奖金的发放资格,并就泄密行为登报道歉说明。原告部分客户因被告的泄密行为已经停止向原告支付应付的合同款项,到目前为止,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已达14000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曹军辩称,1.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并做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146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2.被告自2015年10月13日入职,2016年6月1日双方才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原告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被告缴纳各项社保;3.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古尔邦节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放假日期,原告在2016年9月12日、9月13日(古尔邦节)期间正常上班,故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4.原告已经扣发了被告请事假期间的工资,且被告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被告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但2016年没有安排被告年休假,故原告应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被告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被告进行了完整的项目交接其中包含已交付的宁夏立思辰银山项目,且双方企业间项目款项是否结清与被告无关,系原告与其客户之间的争议,同时,立思辰企业的总经理和原告是同学关系;6.被告在原告要求下书写了离职报告,并对工作进行了交接后离职的;不存在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7.被告没有违约和泄密行为,不存在将原告给客户制作的宣传片未成品输出成品私自在腾讯互联网上发布的行为,因此不存在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8.原告称因被告违反公司规定和《保密协议》,赔偿被原告违约金5000元以及返还原告已发放的奖金5277元,并取消被告参与其他项目奖金的发放资格,以及就泄密行为登报道歉说明的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告没有违约和泄密行为,因此不存在赔偿违约金、返还项目奖金以及登报道歉说明的情况;9.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裁定原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支付被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因原告于2017年1月5日提出第三项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仲裁庭并未支持;故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劳人仲裁字【2016】1461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工资花名册、项目制作提成单、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1月份考勤表、情况说明、宣传片制作合同、制作合同、立思辰银山项目聊天记录、永昌e时代项目QQ聊天记录、曹军盗用公司7个宣传片视频、该7个视频截图、律师函、公司与腾讯视频官网邮箱往来邮件截屏3张、申请法院调取的(2017)宁0106民初1152号调查取证函、《制作合同》、《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宁夏分局说明》、空管刘江QQ截图、邮件内容图片三张、原告QQ截图、原告法定代表人董永宏QQ截图、原告客户刘少博QQ截图、QQ截图七张;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银行交易明细表(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台账、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参保缴费情况说明、谈话录音文字记录、录音光盘、照片及截图33张,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双方仅对对方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前,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2017)宁0106民初1152号调查取证函后于2017年3月22日寄送的回执上列明查询结果如下:”ID为tolerance的腾讯视频用户是通过QQ账号登陆腾讯视频网页并上传相关视频,该用户QQ号码为506589610(庭审中被告认可该QQ号户名为其本人),IP地址为14.135.249.137。”结合涉案视频上传的时间(2016年12月7日)。原告于庭后再次向本庭申请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发出调查取证函,查询同日该动态IP地址指向宽带账号。至此,原告于庭后补充证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信息表一份(2016年12月7日IP为14.135.249.137使用的宽带号码:K9516737160,该用户信息如下:”用户姓名:徐某某,联系地址(即安装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和平新村)、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据此证明:本案涉案涉密视频上传地址与被告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和平新村)仅一墙之隔,被告盗用邻居徐某某的宽带网络上传涉案视频,违反了其与原告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随后,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对银川市兴庆区和平新村户主高某作出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该房屋户主高某与宽带用户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购买并居住涉案房屋,期间并未对外出租,且业主高强一家并无从事IT行业工作者,并不认识本案原、被告,并不知道本案涉及保密协议的七个视频。针对本庭作出的询问笔录及原告提出的证据,本庭于2017年5月1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予以质证,针对该询问笔录及电信公司信息表及宁夏回族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该视频的上传者;针对本院作出的询问笔录,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互联网存在不安全性,该证据无法证实被告通过盗取邻居高强家的宽带网络上传涉案视频的事实,互联网连接点的IP地址都是由系统自动分配的,无法证明IP地址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且异地操纵也可执行视频上传。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后期制作岗位,工资为4500元/月,2016年11月工资为1857元。原、被告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第三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违反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将处以伍千元罚款””......收回已有待遇”。原告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并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递交离职报告。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为326天。双方未签订书面的项目提成协议。被告在2016年9月12日、13日全天上班(中秋节、古尔邦节),被告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原告已予扣发。2016年12月7日,被告通过IP地址为14.135.249.137、QQ号506589610户名曹军的账号登陆腾讯视频网页并将被告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7个视频私自拷贝并发布,违反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密协议》。2016年12月19日,被告原告向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一、裁决被申请人(原告)为申请人(被告)补缴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所做项目工作任务的奖金37500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5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62元;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作2069元。2017年2月23日,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1461号裁决书,确认原、被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并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为本院认为,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实际付出劳动并从被告处获得报酬,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2015年10月13日建立。现对原被告的争议分述如下:一、原告是否应为被告补缴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所欠缴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如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用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即征缴社会保险费系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作处理。二、原告是否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50元的问题。虽然被告主张是在原告要求下书写了离职报告,但并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是否支付被告在职期间所做项目工作任务的奖金375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项目提成协议,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项目提成已满足发放条件。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原告是否应为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公司实际从2015年10月13日开始用工,直至2016年6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超过一个月且不满一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本庭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即4500元/月×4个月=18000元;五、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原告自2015年10月13日到被告处工作,至2017年11月21日工作满1年,依法应享有5天年休假。综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被告2016年在原告公司工作为326天,年休假天数为326天/365天×5天=4天。因被告已经支付原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2016年没有安排原告休假,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500元/月÷21.75天×4天×200%=1655.17元;六、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加班工资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古尔邦节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少数民族节日,被告在2016年9月12日、13日正常上班,原告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被告加班公司4500元/月÷21.75天×2天×200%=827.58元;七、被告是否应予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及因其泄密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14000元的问题。庭审中因原告并无相关书面证据可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八、被告因其泄密行为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罚款5000元及返还已发放奖金5277元的问题。本案《劳动合同》的保密协议第三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乙方违反协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将处以伍千元罚款””......收回已有待遇”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涉案七个涉及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视频上传ID为tolerance,上传方式是通过QQ账号登陆腾讯视频网页并上传相关视频,该用户QQ号码为506589610,IP地址为14.135.249.13。原、被告提交的庭审证据显示,该QQ号码所有人为被告曹军。根据涉案视频上传时间即2016年12月7日,通过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查询于当日使用该IP地址的用户,得出当日使用该IP地址的的宽带号码为:K9516737160,该用户信息如下:”用户姓名:徐某某,联系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和平新村),至此,本案涉案涉密视频上传地址与被告住所仅一墙之隔,通过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以及本庭向该地址户主高强所做的询问笔录,足以在排除非法怀疑,结论唯一的情况下确认被告曹军使用邻居徐海芳的宽带网络上传涉案视频,对该证据及询问笔录,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中被告曹军应为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支付罚款5000元,返还原告已发放的奖金5277元;八、被告是否应据该泄密行为登报道歉说明的问题,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调整范围,本院不予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被告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二、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6年9月12日、9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827.58元;三、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655.17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违反合同约定保密协议的违约金5000元、返还原告已发放的奖金5277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巴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