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0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977苏州市冬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冬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097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冬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北村。法定代表人:朱冬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盘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西村一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州市冬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负债较多,现已停产。本院虽已查封该公司名下苏E×××××、苏E×××××小型面包车两辆,但本院目前无法实际扣押此两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此车辆具体位置,故本院暂无法处置。2016年11月23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原生产经营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在(2016)苏0507执1899号案件执行中,根据申请人昆山众宇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本院查封了其认为属于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的涉案磨具19台(详见查封清单),嗣后案外人株式会社ッルミプラ、日発販売株式会社、株式会社シブタニ分别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主张涉案磨具的所有权。本院经审查后做出(2016)苏0507执22号、(2016)苏0507执22号、(2016)苏0507执22号三裁定书,支持了三案外人的所有权主张。昆山众宇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裁定,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该案本院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故上述涉案磨具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生产设备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被执行人双叶金属(苏州)有限公司是本院(2016)苏0507执0970号、(2016)苏0507执0980号、(2016)苏0507执15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目前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将查明的上述事实反馈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