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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燕诉被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341号原告:刘燕,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敏,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彭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杰,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符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燕诉被告四川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燕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燕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