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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志强、河南久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志强,河南久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15号申请人申志强,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晓柯,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河南久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北心怡路东1幢2单元9层904号。法定代表人刘杞杰。委托代理人刘梅娉,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申志强诉申请人河南久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申志强诉申请人河南久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申请人河南久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申志强工资7110元;二、申请人河南久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前向申请人申志强支付全部工资7110元;三、若申请人河南久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迟延付款,应向申请人申志强支付违约金以工资711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申请人申志强有权就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四、申请人申志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