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蔡序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序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338号罪犯蔡序庭,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湛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序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8526.1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序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4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蔡序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序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次嘉奖;2015年12月,2016年4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序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序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