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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青岛某石材有限公司、馆陶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某石材有限公司,馆陶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被执行人馆陶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青岛某石材有限公司与馆陶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馆陶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法院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馆陶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