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嘉荣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嘉荣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49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嘉荣,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澳门人,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嘉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何嘉荣将毒品带回本市香洲区前山新城3栋1604房其住处后,与罗某(已判刑)一起分装吸食。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房抓获罗某,并查获涉案的毒品24袋,经检验:涉案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2袋,共计净重317.53克;涉案的含咖啡因成份的2袋,共计净重17.55克。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何嘉荣被抓获归案。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嘉荣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嘉荣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嘉荣辩解公诉机关指控查获的毒品不是其带回的,其也不知道有那么多毒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何嘉荣将毒品带回本市香洲区前山新城3栋1604房其住处后,与罗某(已判刑)一起分装吸食。同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房抓获罗某,并查获涉案的毒品24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中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2袋,共计净重317.53克;含咖啡因成份的2袋,共计净重17.55克。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何嘉荣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何嘉荣供述:我家里藏有的毒品“猪肉”和海洛因是我大哥何某从外面拿回来的放在大厅,我拿我哥的毒品“猪肉”到我房间然后进行分装用于我和女朋友罗某两人吸食。被告人何嘉荣辨认出罗某及放毒地点。2、证人罗某证言:2015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我居住的香洲区前山新城3栋1604房外面敲门时,家里的阿姨跑到房间问我是否开门,告诉我可能是警察。于是我给男朋友何嘉荣打电话,他让我不要开门,要我把房间里藏着的毒品收拾处理好。于是我将床头柜里的1大袋冰毒拿出来,走到洗手间内的窗口准备把毒品从那里扔到楼下去,这时有人拿着电筒往上照着我,我知道肯定是警察在楼下,没敢往下扔,就把冰毒放在洗手间的垃圾桶了。这时阿姨把门打开,警察冲了进来。民警从我房间洗手间的垃圾桶里搜出冰毒1大袋,从房间的床头柜内搜出冰毒12小袋、海洛因1袋、麻古2小袋。查获的毒品是何嘉荣带回来的,大包毒品放在房间约一星期了,是何嘉荣自己放的,我知道放在房间的床头柜里面,我没有亲眼看见他放,是他跟我说的,小包的放的时间较久了,有部分是何嘉荣分装的,有部分是我分装的,已研成粉末的是我装进去的。前山新城3栋1604房,我是从2014年7月一直住到现在,同住的有何嘉荣的父亲和一个负责我们日常生活的阿姨。房子是三房二厅一个公用洗手间的结构,我和何嘉荣住在中间的一间房。这些毒品是5-7天前何嘉荣放在我们房间的床头柜。我和何嘉荣房间里放有毒品的事只有我和何嘉荣知道。该房是何嘉荣的,至于他是租的还是买的我没问过他。证人罗某辨认出何嘉荣就是与其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的人及毒品和现场。3、证人陈某的证言:10月13日21时许,我到前山新城3栋1604房的朋友何嘉荣家去玩,去到后发现何嘉荣的女朋友罗某在那里,并且有民警在他家进行搜查,后来警察在他屋里查获了一大包白色晶体物质。前山新城3栋1604房我今年去过5-6次,何嘉荣、罗某都在里面居住。4、搜查笔录,2015年10月13日23时5分许至32分许,民警持珠公香搜查字[2015]00222号搜查证,在刘某的见证下对前山新城3栋1604进行搜查,当场在洗手间内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物质,在房间床头柜内查获12小袋白色晶体物质,1包白色粉末物质、2小袋红色药片、人民币4000元。上述物品巳扣押。5、珠公司化鉴字[2015]1960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证实:(1)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310.02克。(2)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7.09克。(3)送检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咖啡因成份,净重共17.55克。(4)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0.42克。6、现场及指认照片,证实罗某对毒品、人民币、现场进行了辨认,被告人何嘉荣对现场进行了指认。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抓获罗某时扣押的毒品情况及数量与本案指控的一致。8、珠海市同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明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前山新城小区3栋1604房的业主是何滔,是被告人何嘉荣的父亲。9、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何嘉荣在拱北边防检查站被抓获。10、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0月13日当天被告人何嘉荣通话情况。11、被告人何嘉荣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1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嘉荣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罗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何嘉荣辩解毒品不是其带回也没见过那么多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何嘉荣在侦查阶段供述了毒品是其大哥带回的,其与女友罗某有份参与吸食、分装,说明其对住处内藏有毒品是明知的;第二,被告人何嘉荣的同居女友罗某明确指认毒品是被告人何嘉荣带回,通话记录也证实罗某被查获当天与被告人何嘉荣之间有通话记录,间接印证罗某证言的真实性;第三,有部分毒品是在被告人何嘉荣及其女友住房内床头柜查获,进一步说明其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性。综上,被告人何嘉荣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嘉荣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超过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嘉荣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嘉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温桂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康茂程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