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亚龙气体经销部与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亚龙气体经销部,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亚龙气体经销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小蚌埠村481号。经营者:朱焕礼,男,1967年2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区金沱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6248016-9。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亚龙气体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安徽华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9664.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占臣执行员 唐 亮执行员 胡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