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1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齐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吕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1738号原告:齐某,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鲁,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原告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以下简称241号房屋)归我所有;2、被告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吕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241号房屋归我所有。现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故我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被告吕某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吕某与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2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于1993年6月14日生育一子,2002年8月28日生育一女。二人于2013年6月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41号房屋系齐某、吕某于2004年7月14日自北京建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在2013年6月4日双方离婚时,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对于241号房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齐某所有,该房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名下的房产按揭由双方各自承担,房产需在尽快还清贷款及交纳税金后过户给归属方,该房产产生的收益受益人也随之改变,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双方承担。现241号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齐某与吕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于婚姻关系存期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归属作出了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该房屋已具备房产证的条件,故齐某要求房屋归其所有,要求吕某协助办理过户的诉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归齐某居住使用,待房产证下发后归齐某所有;二、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齐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八百二十五元(齐某已预交),由吕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XX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沛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