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谦与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谦,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1461号原告林谦,女,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亮,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南站镇政府驻地,机构代码为49303825X。法定代表人,吴则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大旺,汶上郭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谦与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秀、郝天亮,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则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大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出国费用共计18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去被告处协商出国劳务事宜,经过培训,被告要求原告交纳出国费用共计18600元。原告办理了出国护照,原告认为已经为出国作出全部的准备,且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一直未予办理出国的各种手续,致使原告不能如期出国劳务。原告出国劳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该退还原告的出国费用。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是一个中介单位,不具备出国派遣的资质,是受青岛开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委托在汶上县辖区内进行劳务招聘。青岛开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开源公司)通过面试、培训与原告签订了承诺书,被告已履行了责任义务。原告交纳的面试押金3000元和出国费用15500元都已交到青岛开源公司,原告由于自身身体的状况造成未达成出国的目的。因为原告违约,青岛开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不予退款,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系从事劳务输出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青岛开源公司委托被告在汶上地区招收赴日本技能实习生人员。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去被告处协商出国劳务事宜,并交纳报名资料费100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收取原告面试押金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代收出国技能研修面试压金”。2015年4月3日原告在青岛开源公司参加面试,面试通过后与青岛开源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第八条约定:“赴日之前不能隐瞒怀孕,在日本技能实习期间不得怀孕,一旦怀孕,本人自愿立即回国,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本人自己负担,所交费用概不退还”。2015年4月6日,原告到被告处交纳出国技能研修费用15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出国技能研修费用”。而后原告自行办理了出国护照。2015年7月6日青岛开源公司开始培训出国务工人员,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参加培训。2015年8月7日,原告向青岛开源公司递交申请书,载明原告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赴日研修,申请终止赴日研修。被告主张被告是为青岛开源公司代收面试押金和培训费用(即出国技能研修费用包括机票、签证、研修等费用),并已交至青岛开源公司,报名费100元系被告收取的居间费用。培训期间,原告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遂向青岛开源公司申请终止赴日研修。本院认为,原告林谦通过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参加了青岛开源公司的出国技能研修面试和出国技能研修培训,被告收取原告100元报名资料费系居间费用,应当认定原告与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在收取原告林谦居间报酬100元后,介绍原告参加了青岛开源公司的出国技能研修面试和出国技能研修培训,被告已完成原告林谦的委托事项。原告林谦未能出国劳务的原因是自身怀孕(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亦予以证明),本人申请终止赴日研修。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代青岛开源公司向林谦收取出国技能研修面试押金和出国技能研修费用,已交至青岛开源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返还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林谦要求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返还出国费用18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谦对被告汶上县富桥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林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玉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