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文锋与张枫、洪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王镇、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锋,张枫,洪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王镇,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锋,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张枫,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洪珺,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镇,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孙飞,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李文锋与张枫、洪珺、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王镇、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飞存款606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