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中斌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中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3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中斌,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1987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中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渝0118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姜中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姜中斌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1519元。原审被告人姜中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中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姜中斌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中斌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婷审 判 员 尹 华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