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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庾华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庾华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63号罪犯庾华明,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0)青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庾华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2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庾华明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庾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庾华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履行完毕;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庾华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原判罚金已履行。但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庾华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