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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贯勇、杨建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贯勇,杨建玲,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贯勇,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金,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玲,女,汉族,1975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金,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孝涛,男,汉族,1991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燚龙,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上诉人贯勇、杨建玲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54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80.82元,已由上诉人贯勇、杨建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傅 敏审判员 刘冠男审判员 陶田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