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雪荣、吕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荣,吕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李雪荣,女,汉族,1973年12月2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吕洪明,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生,湖南衡阳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李雪荣与被执行人吕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00000元,被执行人吕洪明称已全部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雪荣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4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泽宇 微信公众号“”